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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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在线
2007-3-10 7:19:00
主要职能:
(一)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拟定本市市容环境方面的法规和规章,并监督实施。
(二)组织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市容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;制定市容环境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,指导区县编制区域市容环境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;审查园林方面的规划、计划;审查园林方面的规划、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。
(三)制定本市市容环境的行业政策和标准;制定对全市市容环境工作的检查评比办法,并组织实施。
(四)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投资的市容环境设施用地实行控制;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;负责市市容环境部门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;负责全市市容环境综合统计工作。
(五)协调全市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,并进行指导、督办和检查;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协调、调度和考核工作。
(六)负责市容环境专项资金的申请、分拨及使用情况的审查;负责与市容环境有关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。
(七)负责编制本市街道整修、夜景灯光建设规划和计划,并组织实施;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、整修后街道建筑外檐再装饰的审批。
(八)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环境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;负责市市容环境部门的普法工作。
(九)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;组织、指导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经常性的除“四害”活动,并对除害消毒药械实行管理。
(十)对全市市容环境作业市场进行行业管理。
(十一)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〈粪便〉、建筑垃圾(工程渣土)的宏观管理;组织市中心区、环城四区(城区)生活垃圾统一处理工作。
(十二)组织市容环境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、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;组织行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。
(十三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